摘要
宫刑是破坏犯罪者性生活能力和生殖能力的刑罚。据史书记载此刑最早创始于苗族,叫“椓刑”。夏、商、周沿用,叫“宫刑”。秦、汉时叫“腐刑”或“蚕室刑”、“阴刑”。《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关于宫刑的施刑方法,对男性犯人来说是去势,即割掉生殖器,商代甲骨卜辞中已有这方面的象形文字。例如:“庚辰卜,王,朕 羌不。”其中“”。为“死”,象是用刀割下男子的生殖器。这是商王对俘获的羌人施用宫刑的记载。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87-88,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