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放权于企是我国经济迈向市场化的基础工程,但传统的经济体制、传统的权力观念、传统的权力无界定状况、传统的改革模式等许多因素,尤其是行政权力与企业权利之间关系的模糊,使放权于企没有足够的理性准则。为此,必须要在法律上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这是改变行政功能、制约政府行为、实现行政法治化,从而实现企业在法治条件下自主经营的基本要求。而明确行政权的先决条件是变更权力的结构,使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明确分流,也使行政权能得到其它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企业权利,使政府引导中国的经济进入市场化的崭新历程。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80-85,共6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