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我有幸参加了由美国国际出庭律师协会和夏威夷大学美亚法学院合办的首期中美法制交流项目。在美期间,我们访问了美国各地各级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考察了各类案件的全部诉讼程序。在这过程中,我有意识地对中美两国的证据制度进行了粗略的比较研究,以期借鉴和吸收外国法律制度的有益因素,为完善我国诉讼法律制度服务。一证据力和证据能力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证据本身所含有的作证意义即证据力表现为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力随证据的产生而产生,随证据的存在而存在。美国证据制度在肯定证据力的同时,还渗透着证据能力的思想。证据能力指的是依法可被容许和可被采作证据的资格,所以在某些学者和法官的著述中。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6年第3期61-63,共3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