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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性质及归属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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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方法。但除了采用列举方式外,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某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大量争议。对于婚前个人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是否为房屋所生孳息,其收益应当归原所有人还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行为如何认定?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
作者 韩焕玲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7期99-99,2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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