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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音乐喷泉击伤女大学生案终审落槌——受害人与管理方的责任比例由8∶2改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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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女大学生和同学一起在广场音乐喷泉中嬉耍,不料被高压音乐喷泉射穿下身,冲断肠子。在花去10多万元治疗费病情仍未治愈、且无力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女大学生于2007年6月12日将喷泉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8万余元。一审法院按照原被告8:2的责任比例进行了赔偿。但是没有想到,原被告均提起了上诉。2007年11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改判。二审判决喷泉管理方——西峡县建设局承担的责任由20%改为60%,赔偿受伤女大学生经济损失86305.67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出处 《中国审判》 2008年第3期37-39,共3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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