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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税收“起征点”的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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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过去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150-200元;将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据此。
作者 桑玉林
出处 《中国就业》 2003年第10期27-27,共1页 China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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