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2003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3年第11期50-50,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