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属于人格权中的物质性人格权 (即与精神性人格权相对应 ) ,这三种权利被侵害后首先产生物质损害赔偿 ,包括对医疗费、误工费和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 ,关于这一点大家已达成共识 ,而且已有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但与此同时 ,它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却被许多人所忽视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规定相关的赔偿制度。从民法和经济法两个角度分析 ,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25-26,106,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