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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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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地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明、精通法律、秉公执法的法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 助理审判员被任命审判员以上法官职务时,不再经过考试。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4期121-12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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