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实行仲裁制度已十一年的中国,步向民间仲裁是一段艰苦的历程。本文就此浅谈几点看法。 一、仲裁机构实体化、法制化 市场经济活动贯穿着激烈的竞争,使整个市场形成了一个追求效益的大赛场。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有仲裁和裁判制度,需要健全在各级工商局的独立依法仲裁的经济合同仲裁实体机构如设立仲裁院较为切实可行。健全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实行经济合同仲裁院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合同仲裁分开,并急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别于人民调解,区别于行政执法,区别于司法审判,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改变政策冲击法律,领导意识代替法律的现象。为此,仲裁机构设置、活动方式、审理程序等都应有所加强,实现仲裁活动法制化。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5年第2期46-46,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