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案件社会学角的度审视,可发现错案也存在一个社会结构问题:一是错案中受害人大多生活在社会中下层且居住在农村与市郊,二是错案中的侦查机关在程序中的强势地位与社会中的经济劣势并存,三是错案中受害人所聘请的律师的作用呈现整体无效与偶然奏效,四是侦查人员的观念与民意同质化,成为犯罪被害人一方的支持者,让错案受害人一方的无法抗争。为减少案件社会机构导致错案的可能,应做到:第一,通过组织、律师支持,提升被追诉者的程序主体地位;第二,加大办案机关的自愿投入,提高案件质量;第三,强化办案机关案件审核,避免"一错到底";第四,减少侦查人员的社会化特征。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24-29,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