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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行政执法机关所收集材料的证据效能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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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则包括行政监察、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动植物检疫、质量监督等机关。上述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所办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必须向司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亦应依法受理,这是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那么,当案件一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原行政执法机关所收集的材料能否作为侦查、起诉乃至于审判的刑事证据使用呢?笔者拟就该问题作一粗浅探讨和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作者 邓忠祥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1期72-7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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