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罚适用的价值取向虽然在根本上与刑罚立法的价值取向一致,但在内容上存在巨大差异,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对刑罚立法价值取向的实现及整个刑事司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刑罚适用的价值目标和刑罚适用主体对价值的选择。关于刑罚适用的价值目标,本文认为不应当将研究停留在“正义、秩序、效率”等涵盖面极大的概念上,而应放在刑罚适用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才具有实践意义。在正义、秩序与安全、效益(率)、人道这四个基本价值取向中,公正是基础价值目标,其基本内核是罪刑等价、均衡。秩序与安全、效益和人道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在追求罪刑均衡的正义基础之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适用价值取向实现的核心。本文认为,刑罚适用的价值目标能否真正成为我国刑罚适用的价值取向,关键还在于刑罚适用的主体(即法院和法官)审判个案决定刑罚时作何种选择。文章分析了影响、制约法官进行刑罚选择的四种因素,认为法官对刑罚的价值选择并非无所作为,而是大有作为,并提出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道路是法官确立现代化刑罚适用价值取向的必经之路。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2年第8期48-5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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