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仅知识产权 ,任何民事权利 (包括物权 )均应当有权利限制。如果某种民事权利不受限制 ,则必然妨碍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或行使。在法、德民法形成时 ,较强调对财产权(或物权 )的权利保护 ,而不强调或忽视对这类“绝对权”、“对世权”的权利限制。故在这些民法典中 ,“权利限制”条款虽然存在 ,但其存在方式是散乱的 ,其表述方式是不合逻辑的。我国因为历史原因 ,民法中的物权法制定远在知识产权法之后 ,比欧美更有条件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较先进的内容。已经非常细化和系统化了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 ,应该对物权立法有借鉴作用。这并非说物权中的权利限制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完全相同 ,只是说我们应注意从新发展起的更合理的法律制度中吸取营养 ,以使我国物权法有更明显的 2 1世纪的特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9期74-84,共1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