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12月23日21时57分,位于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川钻12队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发生一起井喷特大事故,造成243人死亡(职工2人,当地群众241人),直接经济损失9262.71万元。鉴于这起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惨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国务院决定给予中石油集团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任传俊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意接受马富才辞去中石油集团总经理职务的请求。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吴华等6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被依法逮捕),并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同意给予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陈应权等28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出处
《劳动保护》
2004年第6期24-26,共3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