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各协定中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规定是贸易与环境法律冲突的渊源。这是由于WTO的性质、环境条款的模糊表述以及环境问题规定的“软法”性质造成的。为了解决法律冲突,WT0成员国必须以生态学、环境伦理和环境文化的全新认识为基础,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增长和发展为目标,发挥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职能,达成贸易与环境专门协定。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4年第6期75-80,共6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