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小爵释为“有爵的青年” ,似嫌含糊 ;定为二十等爵中“公士至不更四个爵位”的“总称” ,即少史料依据 ,也与原始简文矛盾。小爵应是与年龄及身高有关的爵类 ,即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汉代占爵者一般是傅籍成人 ,两种情况导致未傅籍成人者占爵 :十五岁以上至傅籍以下者有服役立功受爵的机会 ;未傅籍成人的爵位继承人当被继承者死去时可继承相应的爵位。小爵存在与汉代的傅籍制度、力役制度、封爵制度和继承制度有关。
出处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9-26,共8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