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传统思维是象思维。以象来表征万物 ,致使对事物规律的认识归于经验性的领悟。表现在立法的传统上 ,简单的纲领、方针、批示可以用于治国的原因 ,系因为处在不同位阶上的人 ,按照传统的思维方式以自己的立法、执法活动 ,去附从和具体贯彻口号、方针或批示。立法中也须贯彻方针 ,并有创新行为 ,积累的“创新”则使方针和批示在落实中 ,逐渐超出了适应的范围 ,于是初衷被扭曲 ,只能矫枉过正地废旧立新 ,再开始新一轮的附从与贯彻。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41-145,共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