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为中心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多边规则的达成 ,创造性地采用以最惠国待遇和承诺表为主轴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生成机制 ,使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推行 ,并未禁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目的或特定的国内财政金融困难而实施必要的监管 ,关键在于如何摆正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即应以推进金融服务自由化为主线 ,金融监管应服务于金融服务自由化目标 ,而不能成为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中的障碍。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66-75,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