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乡镇政府在推进村民自治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集中表现在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方面。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应是一种双向关系:村民自治工作中前者与后者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及行政管理中后者与前者的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然而学术界将二者的关系简单地定位为“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这并未揭示二者关系上的双向性及全部内容。仅就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一方面来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范围应当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文章对这一职能事项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乡镇政府予以指导的具体方式进行了分析,并对乡镇政府的两种不良指导行为即不作为和滥用职权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出处
《行政与法》
2002年第9期13-15,共3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