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一个经济性社团组织只要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合法性 ,并依据法律登记注册后 ,即可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获得其公开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也即成为一个真正自治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但在转型时期的中国 ,政府通过法规建设 ,对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团提出了综合的合法性要求 ,即一个行业协会除了获取社会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甚至政治合法性以外 ,还必须获取其行政合法性。本文分析我国行业协会的行政合法性的含义及规定、行政合法性的特点 ,并从行政合法性角度对如何协调转型时期我国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4年第5期78-82,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