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存在价值目标的局限、立法理念的偏差、制度体系的失衡、协调机制的缺失、法律保障的不足等问题。但废除该法并非可取之策 ,因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具有宣示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权力 -权利”配置原则、建立双重协调的法律机制、构筑权利保障体系之功能。因此 ,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提升其法律地位 ,完善法律制度 ,以使其真正起到基本法的作用。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40-46,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