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一次在民事侵权法中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填补了该问题之法律空白,丰富了民事侵权法之内容。但是,在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上,该规定引起了学界的很大争议。深化对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承担原则、免责事由、责任基础等的研究,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51-56,共6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