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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下的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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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从本质上说属于任意法,政府或者立法机构不应将强制性规范强加于公司。因为这种强制性规范与代表自由企业与自由市场的契约关系理念背道而驰。公司法充其量只是为公司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示范规则”。因此,目前为公众瞩目的公司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自由主义。
作者 陆海波
出处 《CO.公司》 2004年第12期70-7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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