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与保监会总保费统计口径的歧见演绎出“保险泡沫论”,其心可鉴,其论可榷;经济泡沫是经济内在发展过程的表现形式,而非统计部门所能制造;各持己见的两种保险密度计算指标,在保险经济理论和实务上并无大碍;笔者不赞同“保险泡沫论”概念,但倾向将基金成分从保费中剥离;寿险公司是资本市场的筹融资中介,开发创新投资理财保险产品势所必然;我国产寿险的四六开比例(寿险剔除了投资理财成分)是可以接受的;保险公司的资产泡沫是保险市场泡沫的表现形式,它主要受房地产泡沫和证券市场泡沫的感染:保监会的五道防线是及时有效的。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23-24,27,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