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先合同过错责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缔约上过失,缔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先提出的,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它将合同责任扩展到合同成立之前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具有积极进步的意义。但它只适用于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而不能适用于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阶段;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法学》 2002年第2期16-18,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1

共引文献11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