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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应注意“五防”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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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和国家有关的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国有企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下同)等,对预防职务犯均负有责任,单纯依靠一、二部门开展预防,其预防面是有限的,预防效果是微弱的。
作者 郭云水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4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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