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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后诉讼时代的回归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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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组织了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作者 韩波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2期45-48,共4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Zhang Weiping, Basic Ideas for Reform of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Summer, 2002
  • 2张卫平.《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构想》[J].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2,.
  • 3.《中国法律年鉴》[M].中国法律年鉴社,1998年版.第1238—1243页.
  • 4See Initiatives in Legal and Judicial Reform, http: //www4. worldbank.org/legal/publication.

同被引文献294

引证文献31

二级引证文献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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