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作为企业“新陈代谢”的催化剂,采用“伤十指不如断一指”的法律强制手段。一方面,使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肯定经营成效好的企业的存在,从而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没有足够的经验可循,很多问题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在制定破产法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如政府的干预色彩过浓,立法技术和立法结构过于简单;术语的使用也不规范;应当确立的制度没有确立。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产生了“破产欺诈”这颗毒瘤,严重地影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2期130-131,135,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