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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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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作为企业“新陈代谢”的催化剂,采用“伤十指不如断一指”的法律强制手段。一方面,使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肯定经营成效好的企业的存在,从而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没有足够的经验可循,很多问题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在制定破产法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如政府的干预色彩过浓,立法技术和立法结构过于简单;术语的使用也不规范;应当确立的制度没有确立。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产生了“破产欺诈”这颗毒瘤,严重地影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作者 覃美洲 邓艳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2期130-131,135,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C].中国法律出版社,1998,42,404.
  • 2孙业群.本月论点:法律与实践——“破产逃债”的 现象及对策[J].中国律师,2001(4):28-30. 被引量:3
  • 3[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C].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249.
  • 4汤维建.《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C].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 5何清旌.《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C].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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