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办案体制是行政管理体制下的司法程序操作,检察官个人依照司法程序办案,没有独立的检察司法权,办案须按级服从检察行政领导,形成检察行政权分割检察司法权或部分代替检察司法权的行政色彩极强的特有办案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是定案的不办案,办案的不定案,与国际上通行的检察官独立办案体制形成鲜明对照。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公诉部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办案机制上做了些改革,主要是赋予主诉(主办)检察官部分完全的检察司法权,但情况尚未根本转变。因为这个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机制并没有动摇行政与司法交叉实施的管理体制,检察院内部各部门行政条块分割,行政权地位高于司法权地位的状况依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