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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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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伙(partnership),是一种伴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营组织方式。合伙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代,而自罗马法以来,合伙即具有双重意义,其一谓合伙契约;其二谓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组织体。由此而衍生的合伙的契约特性和团体特性之双重性质互为制肘,使合伙在法律制度的适用上产生诸多障碍,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即为其典型。
作者 何平 邓剑光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9期37-39,51,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王利明.《论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3卷,第15页.
  • 2史尚宽.《民法各论》,台湾版,第647—648页.
  • 3横田秀雄.《债权法各论》,第658页.
  • 4史尚宽.《债法各论》[M].作者台北自版,1960年版.第778页.

共引文献11

同被引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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