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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土地确权纠纷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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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市政府行文(1984年第95号)决定将国有企业A公司的部分资产(包括房产)和部分职工一并划出,成立另一国有企业B公司。A公司与B公司(实质上是筹备中的B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盘存表和资金表的交接手续。但移交资产中有一处经营场所(下称C房产),双方没有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B公司一直实际占有、使用、管理此处房产并从中收益。
作者 王平
出处 《行政法制》 2001年第2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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