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一般不能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如果《刑法》认为有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规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可以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必须十分谨慎。民族特别刑法必须剔除《刑法》中本民族完全不能适用的犯罪,通过变更罪状和法定刑的方式变通本民族不能完全适用的犯罪。刑法的变通或补充权应归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50-52,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