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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理基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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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作为公司的机构 ,是否应就其滥用权力的过失行为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比较了法人本质学说中的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指出了法人实在说忽视法人团体特殊性的缺陷 ;进一步分析了以法人实在说为哲学基础的公司机关理论———代表说较代理说的不足之处 ;并以此解释民法中两罚制确立的原因 ;最终 。
作者 柯旭 吴章敏
出处 《南方经济》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27-29,共3页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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