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作品的目录是否有独立的著作权?以及如何保护?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认为目录应当具有单独的著作权,同样其保护应当在两方面,即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将目录转换成为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事前获得准许,并付酬。关于编辑作品目录部分是否有单独的著作权,这个题目小,基本为大家所忽略。笔者以为目前纸张文献转换成为电子数据,然后被放到网上去,这种现象很普遍,是否保护目录的著作权,这会直接影响到权利人(或法人)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做如下的讨论,不当之处,欢迎匡正。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0年第2期98-99,共2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