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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的法定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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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当中,人民法院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而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并不鲜见。而人民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定,探刨根源.也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作者 祁建功 李瑛
机构地区 青海海西
出处 《青海检察》 2000年第2期50-50,共1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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