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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应片面强调有错必纠——兼谈刑诉法第204条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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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诉法第204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中,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本项规定看似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实事求是的精神,但因其对认定的事实错误是加重了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减轻了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未加区别,且未顾及刑事审判工作本身的客观规律,片面强调了有错必纠,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以下不足:
作者 邹云翔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3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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