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787年的美国宪法在第一条第八款第三项对“贸易”问题做了规定。它从制定之日起即服务于双重目的:一方面扩大联邦管辖权,另一方面限制州权。最高法院对州权(州法律)的基本态度通过大量判例表现出来,即:严重阻碍州际贸易自由流通或给州际贸易带来不必要负担的州权 (州法律 )将遭到否决。当州权 (州法律 )不带歧视性地适用于所有居民(包括本州居民与他州居民)时,只要其所维护或促进的利益合法,最高法院一般倾向于支持这种权力(法律),除非这种权力(法律)给州际贸易带来的负担明显超过其所维护的利益。
出处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8-43,共6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