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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取消仲裁裁决之不予执行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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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 仲裁裁决的效力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阻却仲裁裁决效力的顺利实现。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本质意义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约束,也是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必要规制,它在防止仲裁裁决损害公共利益、杜绝当事人私权利滥用方面起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不予执行和撤销两种具体的实施方式。
作者 张元 黄建峰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81-82,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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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刘以群.浅谈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权[J].福建法学,2003(1):55-56. 被引量:2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Z].,..
  • 3李建忠 聂士洲.“如何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N].原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15日.
  • 4翁晓健.“两种意见四个焦点——再评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A].载粱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9卷)[C].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6月第1版.第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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