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普通意义上之损害,为一种事实状态,并非仅仅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指因一切行为或者事 件致使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的不利益的状态。而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则有自己特有的发 生原因,有自己特有的构成条件,有自己特有的救济方式。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应当注意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 成要件之一的损害与普通意义上的损害的区别,认清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所具有的特点,立足 于我国现有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侵权民事责任立法。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64-69,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