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乐死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是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带着尊严、快乐地死去,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种必然趋势。笔者认为,有的学者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分析得出“安乐死具有合法性,其合法化也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的观点是错误的;有学者试图用大陆法系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进而找到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也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提出:从我国刑法学的角度看安乐死,并不具有合法性,但这并不妨碍安乐死的合法化,同时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条途经。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年第3期18-22,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