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不但将使我国市场完整地对外开放,而且将极大地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行政改革的发展。在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制度上,将放弃国内立法奉行的“单位成立条件标准”,执行GPA的“政府控制或政府影响标准”;在市场竞争行为制度上,政府采购决策将用GPA的“完全商业标准”和“充分市场竞争”替代国内现行立法“有限商业标准”和“平等竞争原则”的规定;在争议处理上,政府采购供应商将直接根据GPA规定请求司法救济主张权利,GPA关于救济程序的“商业机会”、“商业利益”原则将替代国内“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改革方面,GPA将使政府合同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29-35,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