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电信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多样化,不规范竞争引发的恶性竞争事件开始凸现,影响了公共安全,其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恶性竞争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电信法尚未出台,《电信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缺少法律支持的强制性措施,不足以打击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行为和有效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产业部适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等相关法规,出台对破坏电信设施恶性事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电信运营企业企盼的法律解释。然而在学习和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却遇到一定的法律障碍,《司法解释》仅限于网间互联互通,在理解和适用上过于狭窄;个别条款未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难以操作,主体适用上主要为特定对象,一般主体无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为此有必要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正确的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上有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
出处
《通信世界》
2005年第16期22-23,共2页
Communications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