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处于被追诉对象的地位,同时又是享有一系列诉权利的当事人,这一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口供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口供具有证人证言的性质,共犯口供相互一致,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共犯口供又不能与证人证言等同,而是具有自已的独立诉讼价值。共犯口供的诉讼价值,需要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审判羁押、共犯口供采信规则等一系列程序加以保障。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5年第3期107-109,共3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