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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On the Effect of the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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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其变动涉及到除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他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二种规定:一是对抗要件主义;二是成立要件主义。本文主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采纳成立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
作者 邱玉成
出处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2005年第2期111-113,共3页 Journal of Chengde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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