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者近年来在对BOT法律问题的研究中存在几个明显的误区:一是对BOT本质认识的片面性;二是没有将基础设施利用人作为BOT特许权协议的第三方主体;三是忽视对BOT之适用范围的研究;四是因缺少对公产管理规则的了解而导致对BOT基础设施所有权问题的过度关注;五是忽视对于违背公共设施设置本来目的进行收费的问题的预防与规范;六是偏爱仲裁方式来解决BOT争端;七是BOT项目的实施主体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人为增加了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八是盲目地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就BOT问题进行立法。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3年第19期206-214,共9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