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通知: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对传统立法与理论的反思 被引量:17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债权转让经通知方发生权利移转效力。通知前,债权即发生移转的理论及相应立法,均背离了债的本质属性和内在逻辑,已经并将继续造成理论上的尴尬和实务上的不利。债权转让的通知应由转让人实施,或由转让人委托受让人实施。
作者 张雪忠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97-102,共6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2

  •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45页.
  • 2.《德国民法典》第398条[Z].,..
  • 3.《法国民法典》第1689条[Z].,..
  • 4.中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297条[Z].,..
  • 5.我国《合同法》第80条[Z].,..
  • 6.《法国民法典》第711,938,1138,1583条[Z].,..
  • 7王泽鉴.《民法物权(1)》[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 8.《德国民法典》第409条[Z].,..
  • 9.《德国民法典》第410条[Z].,..
  • 10.《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Z].,..

同被引文献129

引证文献17

二级引证文献6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