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灌区农民用水协会的建立可减少灌区水费收缴中间环节,能减轻农民水费负担,解决水费征收难问题,因而受到了灌区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用水协会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尚在发展过程中,它在部分解决长期困扰灌区疑难问题的同时,会衍生出道德风险增加、坐收坐支、冲突解决机制弱化、地方政府支持不足和角色定位模糊等新的问题。为此建议:通过修订水利法规,增加与用水协会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标准;建立健全用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推广自主参与、民主管理、水务公开、广泛监督的用水协会管理模式,并且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制定预防用水协会可能产生腐败的措施。
出处
《人民黄河》
CAS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29-30,62,共3页
Yellow Ri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