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责制的实质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等位互补的制度;问责制所问之责主要是政治责任,包括个人和集体责任、直接和间接责任;问责的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人员;问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及其首长等。要实现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还需要明确问责制规定应坚持的原则和方式,问责与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刑事责任的关系,问责的范围和程序等。
出处
《探索》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82-84,168,共4页
Probe
基金
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法规和申诉室的调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