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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被引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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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成员集体是指农村一定的集体所有的社区范围的人的整体。其权利之享有以团体内全体成员为主体,成员集体共同承受权利义务,但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又非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也非集体的权利义务。成员个人可以从集体分配取得利益和权利。集体成员是农村社区范围内依赖集体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和财产为基本生存保障的自然人。集体成员的资格包括:(1)在各社区集体以历史的居住事实成为集体成员的成年自然人。(2)依据社会习惯和公平正义原则,因婚姻、出生、收养等成为社区集体成员的家庭成员的任何年龄的自然人。(3)依据社区集体章程规定的条件,经集体自治决议接纳为集体成员的自然人。依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依社会习惯和公平正义原则应接纳为集体成员的,集体不得拒绝;除此之外的集体成员的加入,由集体自治决定。
作者 韩松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41-50,共10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80页.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1368

引证文献123

二级引证文献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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